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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大学毕业生创业示范园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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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鼓励大学生创新与创业,拓宽就业渠道,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9〕46号),"建立市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基地"的要求,南京市人事局筹建了"南京市大学毕业生创业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为保证示范园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示范园由南京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管理以"优选项目、协调指导、咨询服务、安全规范"为主要工作内容,努力为广大创业毕业生营造高效务实的创业平台。 二、入园条件: (一)南京地区高校学生及毕业2年内的毕业生通过自主创业创办的经济实体; (二)经济实体需有明确的创业项目。首批入驻示范园的应以科技成果转化和项目研发,或文化创意类等项目为主; (三)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具备一定的创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五)遵守示范园的相关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示范园管理。 三、入园与出园 (一)入园程序 1、申请入园团队向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提交《创业(项目)计划书》 2、接受专家组评审; 3、经审核批准后,创业团队提交《入园申请认定表》; 4、工商注册完成后,创业企业方可正式入园; 5、入园企业与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签订入园协议; 6、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布入园的企业。 (二)出园 1、创业企业进入园区的时间原则上为一-二年,最长不超过三年。入园企业与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合同期满,经验收评估,入园企业应办理退园手续; 2、入园企业违反示范园管理规定,经审核认定后,责令退出; 3、入园企业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经审核认定后,企业与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终止合同退出。 四、创业企业管理 (一)入园企业完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入园企业的管理成果、科研成果归企业所有; (三)入园企业自行承担入园期间发生的所有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四)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按照入园合同管理入园企业; (五)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对入园企业进行年终综合评价。 五、入园单位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房租优惠: 1、根据大学生创业企业规模,可以申请20-25平方米的创业工作室一间,使用期限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 2、入园单位从入驻之日起,第一年房租全免,第二年减半收取,第三年全额支付。房屋租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另行确定。 3、其他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含电费、水费、电话费、宽带费、物业管理费、公共场所租赁费、办公耗材等费用。其中水费和物业管理费等按办公面积公摊。 (二)其他优惠政策 1、大学毕业生创业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不足的,可按照现有政策,经审核批准,享受政府资金资助。 2、创业企业吸纳应往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劳动合同签订的相应期限内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 3、协助大学生办理各类证照,落实有关工商和财税优惠政策。 4、免费提供创业咨询和辅导、项目评估、完善商业计划等。 5、提供项目推荐申报、投融资信息、市场营销管理咨询服务。 6、协助符合条件的驻园企业申请财政性科技经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软件产业创业种子专项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 7、提供财务和税务等代理服务。 8、提供日常法律援助服务。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南京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200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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